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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對象同一顎已取得相同補助項目者,須於滿五年以上,經評估有重新裝置必要,始得重新提出申請。(例:陳老先生為高雄市民,於106年底以前曾受市政府假牙補助,當112年度計畫開辦後,經特約牙醫醫療院所之牙醫師評估有重新裝置必要且缺牙符合補助標準者,還可再依老人假牙補助申請程序,經本局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方可補助。)
諮詢電話:6154、6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