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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新制已自107年12月13日修正施行,新法重點之一,為原則禁止、例外允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進行補助及交易行為,且符合例外允許規定者,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須依法在申請補助文件或投標文件中據實表明身分關係,並由機關團體主動公開,以接受各界查詢檢視,落實陽光法令之精神。
二、按利衝法第18條對於違反補助或交易規範者設有罰鍰,影響頗鉅,為使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對利衝法之補助或交易規範有更明確認知,監察院爰製作「利衝法簡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規範小叮嚀」,敬請參考,以避免渠等因未諳法令而觸法。 三、另宣導文件電子檔已置於監察院陽光法令主題網/業務資訊/宣導資料/宣導文件項下。請點選以下連結進入。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規範小叮嚀」 「公職人利益衝突迴避法簡介摺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