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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業務

法規資訊

發布日期: 2021-01-22  發布單位: 食品衛生業務
第5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科學實證,建立食品衛生安全監測體系,於監測發現有危害食品衛生安全之虞之事件發生時,應主動查驗,並發布預警或採行必要管制措施。
前項主動查驗、發布預警或採行必要管制措施,包含主管機關應抽樣檢驗、追查原料來源、產品流向、公布檢驗結果及揭露資訊,並令食品業者自主檢驗。

 
相關資訊因與民眾權益攸關,揭露於本網頁供消費者檢視,如有經本局查察有不實或損害消費者健康疑慮,本局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規定依法處辦,並列入加強稽查對象。
瀏覽人次:169 最後更新日期:2021-01-22 15:14: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