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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執業」登記事項申請

發布日期: 2020-01-06  發布單位: 醫政業務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事項申請
申辦項目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事項申請
案件說明 受理護理師、營養師(限醫療機構)、藥事人員(限醫療機構)辦理執業案件
申辦對象 護理師、護士、助產士、藥師人員、營養師
承辦單位及
承辦人
主辦單位:醫政事務科
承辦人:王小姐
電話:07-7134000#6123
傳真:07-7242966
應備證件 1、執業所在地公會會員證明文件(線上辦理者不需檢附)。
2、醫事人員執業申請三聯單(可至衛生局填寫)。
3、醫事人員證書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查驗後發還)。
4、執業機構出具之在職證明文件1份。
5、最近3個月內一吋照片1張(貼執照用、背面寫明姓名)。
6、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7、委託書(非本人親自辦理時須檢具,需附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正反面
      影本各1份)。
8、規費300元、請自備28元郵資(不提供現場等候取件服務)。
9、外籍護理人員或公費護理人員應檢具「勞動部」或「衛生福利部」同意函正本及
     影本乙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注意事項:
1.請先至公會辦理,再至衛生局辦理。
2.請於到職前7日內辦理執業登記,最遲於到職日當天需辦理執業登記。
3.請醫事人員確認文件是否準備齊全,倘文件不齊全,本局將不受理案件申請。
4.《高雄市護理師護士公會》及《新高雄護理師護士公會》提供線上辦理服務,
   如操作有疑問請電洽公會。
申辦方式 臨櫃辦理
交付方式 辦理後郵寄給申請人
處理期限 6個工作天
備註欄 壹、衛生局受理申辦時間:周一至周五   8:00~12:00、13:30~17:30
   
貳、
 一、醫院、診所之醫事人員:
    除護理人員、護士、助產士、營養師、藥師及藥劑生於衛生局6F辦理執業
    登記外,其餘醫事人員請於機構所在地轄區衛生所辦理。
 
二、於「精神護理機構、精神復健機構、康復之家」執業之護理人員,
     請於衛生局4F社區心衛中心辦理(承辦人:柯小姐,分機:5413)。
 
三、「護理之家/居家護理所/長照機構(居家式【醫事照護服務】、社區式、住宿
     式)之醫事人員 及 老人福利機構之【營養師】」(承辦人:胡小姐,分機:3462)。
 
四、於「產後護理機構」執業之護理人員,
     請於衛生局5F健康管理科辦理(承辦人:李小姐,分機:5403)。
 
五、於「營養諮詢機構、其他依食品相關需置人員機構(機關學校、事業單位)」   
     執業之營養師,請於衛生局6F食品科辦理(承辦人:郭小姐,分機:6329)。
 
六、於「藥局、藥商」執業之藥事人員,
     請於該機構所在轄區之「衛生所」辦理。
 
七、於「藥廠、製造業」執業之藥事人員,
     請於衛生局6F藥政科辦理。

 
檔案下載

醫事人員執登申請流程圖.pdf
醫療()機構、醫事人員開()業登記事項申請書.pdf
醫療(事)機構、醫事人員開(執)業登記事項申請書.odt
醫療()機構、醫事人員開()業登記事項申請書填寫範本.pdf

委託書(版本1).pdf

委託書(版本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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