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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哺(集)乳室設置及管理標準

發布日期: 2017-03-08  發布單位: 健康管理業務

發布日期 民國100 年05 月11 日

第1 條 本標準依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 條 設置哺(集)乳室之位置,應有明顯區隔之空間,除專供哺(集)乳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第3 條 哺(集)乳室應具下列基本設備:

    一、靠背椅。

    二、有蓋垃圾桶。

    三、電源設備。

    四、可由內部上鎖之門。

    五、緊急求救鈴或其他求救設施。

    六、洗手設施。

第4 條 哺(集)乳室之管理、維護或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日至少清潔維護一次,並作成紀錄。

    二、定期檢查各項基本設備之可用性,並作成紀錄。

    三、維持使用之隱密性及有安全保護措施。

    四、光線充足。

    五、維持良好有效之通風。

    六、以無償方式提供使用。

    七、使用者應遵守哺(集)乳室之使用規範。

    前項哺(集)乳室之管理、維護,應指定專人負責。

第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瀏覽人次:3,726 最後更新日期:2018-11-05 15:03:0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