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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長照服務機構審議會設置要點

發布日期: 2019-10-17  發布單位: 長期照顧業務
高雄市政府長照服務機構審議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高市府人力字第10830868700號函訂定

一、為審議長照服務機構(以下簡稱長照機構)設立、收退費、監督考核等事項,以健全本市長照服務體系,並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七條規定,設高雄市政府長照服務機構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長照機構之設立、擴充或遷移等許可事項。
(二)審議長照機構之收費基準。
(三)審議長照機構之定型化契約變更或收費項目及金額之調整。
(四)審議本市長照機構之其他事務。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或指派人員擔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工務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行政暨國際處代表一人。
(三)本府衛生局代表一人。
(四)長期照顧學者專家、民間機構、團體代表及服務使用者代表九人。
本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委員中,相關學者專家與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服務使用者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服務使用者與單一性別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應有原住民之代表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四、 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本會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機關代表之委員,不在此限。
七、 本會開會時,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出席,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列席。
八、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衛生局副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幹事二人至三人,由本府衛生局業務人員兼任,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九、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
瀏覽人次:2,128 最後更新日期:2019-10-17 17:19:49.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