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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暨所屬機關退休人員參與志願服務推動計畫

發布日期: 2018-12-18  發布單位: 衛生局
                                                                         101年3月29日高市衛人第10132904000號函訂定
                                                                         102年4月10日高市衛人第10233177200號函修正
                                                                         103年5月13日高市衛人第10334245800號函修正
一、緣起
       為有效運用本局暨所屬機關優質且豐沛之退休人力協助公共事   務推動,以豐富退休後之生活,建立媒合之作業,爰訂定本推動計畫。


二、願景:
        激發本局暨所屬機關退休公務人員參與公共服務意願,彩繪多元 退休生活,蓬勃國家社會發展,提升公共服務品質。


三、策略:
(一)加強運用退休志工措施,協助各業務單位遂行職能。
(二)建立退休人員志工人力供需管道之媒合作業。
(三)鼓勵退休人員參與公共服務,營造多元健康之退休生活。


四、志願服務項目:依本局及所屬機關屬性,以衛生保健類志願服務項目為主;並統一製發衛生保健志工識別證建立志工專業度、責任感及提升本局暨所屬機關正面形象。


五、實施對象:本局暨所屬機關退休人員。


六、參與服務管道:
(一)事前調查退休人員從事志願服務工作之意願,建立資料庫提供媒合。
(二)透過網路公告、宣傳海報、月退休金及三節慰問金發放通知時,宣導志願服務,藉以瞭解退休人員擔任志工意願及鼓勵退休人員加入參與志願服務行列。
(三)於本局全球資訊網中開闢「退休人員專區」,以利招募與媒合退休公教志工。
(四)由本局暨所屬機關每年度依業務需要提出需求(格式如附表1),送本局人事室彙整。


七、實施方式:
各機關人事單位於同仁退休前,提供「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暨所屬機關退休人員參與志願服務需求一覽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銀髮公教志工人力銀行」資訊,並填寫意願表(格式如附表2),並於每年2月底前,各機關提報前一年度及退休人員退休人員參與志願服務情形表送本局彙辦。(如附表3)。


八、退休績優志工選拔表揚:本局暨所屬機關推薦退休績優志工,其年度志願服務時數應達100小時,成績優良,並有具體事蹟者,志願服務機關(或單位)得予遴薦參加選拔表揚。
 

九、退休績優志工遴薦方式:
(一)符合資格條件者,由志願服務機關(或單位)填列具體優良事蹟(具體優良事蹟指標項目:應至少敘明工作複雜性、 服務績效及特殊貢獻3項),並於每年2月底前提報前一年度合於選拔標準退休志工具體事蹟送本局評審小組評選。(具體事蹟格式如附表4)。
(二)各機關(或單位)遴薦人數在二人以上者,應排列優先順序。


十、退休績優志工評審程序:
        本局暨所屬機關退休績優志工之評選,由本局人事室初核後,提請本局評審小組審議後,簽陳  局長核定。
前項評審小組置委員七人,由本局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餘由人事室、企劃室、食品衛生科、疾病管制處、社區心理衛生中心、長期照護科等單位主管組成。主管職務出缺時,由該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擔任。


十一、績優志工獎勵方式:
每年由本局遴選績優前10名,公開表揚;核定當選年度績優退休志工,予以下列獎勵:
第一名:核發禮券3,000元。
第二名:核發禮券2,500元。
第三名:核發禮券2,000元。
第四名至十名:核發禮券1,000元。


十二、年度獲選績優志工,得受邀參加年度志願服務績優標竿機關參訪。


十三、本局暨所屬機關每年志願服務時數連續三年,每年服務時數達100小時以上,頒授志工榮譽獎狀乙幀,以表彰其貢獻。


十四、志工需求機關,依其預算審酌補助交通費及誤餐費。
 

十五、獎勵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六、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之。
瀏覽人次:2,688 最後更新日期:2018-12-18 13:37:2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