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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在網路平台販售食品法規資訊

發布日期: 2017-04-24  發布單位: 食品衛生業務

(一)、日本食品相關資訊:

我國「已公告禁止輸入的日本五縣市」分別為日本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千葉等5縣。輸入該5縣產品已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條第5項之規定,而其輸入食品申報不實之行為,亦涉違反同法第30條第1項之規定,依同法第47條第1款及第13款規定,皆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其他相關資訊可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日本食品管理工作專區查詢(網址:http://www.fda.gov.tw/TC/site.aspx?sid=4341)


(二)、國外攜入食品規定:
 

依據衛生福利部104年11月5日部受食字第1041303341號公告,輸入規定511項下食品,輸入供個人自用,且每種產品至多十二瓶(盒、罐、包、袋),得由海關逕予放行之通關代碼:DHI0000000001。凡以本公告方式輸入之食品,不得供銷售用途,且經查明用途、數量及貨品與聲明條件不符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論處。


(三)、民眾在網路代訂販售國外膠囊錠狀食品之管理規範:

(1)在國內網路平台販售之膠囊錠狀產品,販售者應確認該產品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法規,例如產品是否符合規範、產品成分是否為我國所准用之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物、產品是否有完整中文標示,且標示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以及產品是否係屬需向衛生福利部辦理查驗登記之品項。公開於國內網路平台販售之膠囊錠狀食品有違反前述之情事,得以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查處。

(2) 民眾倘為代購性質,並無實體產品可供檢視及查核,應需瞭解產品是否為須辦理查驗登記之品項。因國內網路平台業者販售食品,即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倘其販售需辦理查驗登記之食品品項,卻無查驗登記許可之資料,則該網路平台管理者應停止該販售網頁之公布並給予賣家警示,告知膠囊狀錠狀食品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法規,未經查驗登記許可不得輸入。
(3)網路代訂販售國外膠囊錠狀食品之食品法規規定:
 

國外膠囊錠狀時食品輸入需查驗登記:食安法第21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其製造、加工、調配、改裝、輸入或輸出,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並發給許可文件,不得為之;其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事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核准。

未辦理國外膠囊錠狀時食品輸入需查驗登記之罰鍰:食安法第47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瀏覽人次:3,656 最後更新日期:2018-11-26 13:43:5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