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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逾期食品管理,並確保冷藏冷凍倉儲業者,於儲存運送食品時依照該產品標示之儲存條件進行作業,並查核倉儲內是否存放逾有效日期產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6年起即執行「食品業者冷凍倉儲管理計畫」,針對本市40家水產品製造及輸入業者進行輔導查核,今(107)年持續與食品藥物管理署南區管理中心執行107年度?食品冷藏冷凍倉儲業稽查專案?,參考本局去年執行稽查結果,選定需再加強查核之業者名單,執行完成10家水產、肉品、烘焙、蔬果加工等食品製造或食品倉儲業者稽查,實地查核倉儲是否儲放逾期食品及衛生管理情形,稽查結果均符合規定。
本專案稽查重點除了查核其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食品業者登錄資訊之外,另針對儲存之產品是否已逾期及報廢或回收產品之流向查核、廢棄物是否專區儲放等廢棄物處理機制加強稽查。經查核結果10家均無儲放逾期食品,其中1家水產食品製造業雖有明顯標示待報廢區,經輔導後已提供報廢後產品流向供查,符合規定,另2家水產食品製造、倉儲販售業及1家肉品製造業之現場環境衛生及衛生管理、製程管制不符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等缺失,均已依規定命業者限期改善,並經複查後均已改善完成。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15條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違者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依據食安法第8條規定,食品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食品添加物之管理,均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違反者經要求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依同法第44條可處新臺幣6萬元至2億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