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實施管理辦法
依交通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於108年4月17日修正公布,其中第67條第5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5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未依規定完成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不得申請考領駕駛執照」。奉行政院核定於109年3月1日施行。酒駕防制教育及酒癮治療實施管理辦法,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至第5項規定達三次以上者,於申請考領駕駛執照前應完成酒癮治療。因酒駕吊銷駕照重新考照駕駛人應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療機構接受12個月且至少12次之酒癮評估治療,並取得完成證明書。
本市執行上述之酒癮治療為7家醫療院所:
序號
機構名稱
地址
聯絡窗口
1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苓雅區凱旋二路130號
751-3171
2
國軍高雄總醫院
苓雅區中正一路2號
749-6779
3
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三民區自由一路100號
312-1101
4
高雄市立小港醫院(委託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經營)
小港區山明路482號
803-6783
5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鳥松區大埤路123號
731-7123
6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
燕巢區義大路1號
615-0011
7
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
旗山區中學路60號
661-3811
若您有酒癮相關問題,服務諮詢電話(07)713-4000轉5505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