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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水站(車)繼續營業(展延)新規定

加水站(車)繼續營業(展延)新規定

發布日期:2019-12-06  發布單位:食品衛生業務
法規依據:
高雄市加水站加水車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第16條
 
說明:
1.依新法規定,業者水源供應許可證到期日起30日內,應至轄區衛生所申請「繼續營業許可」才可以繼續營業。申請方法及範例請點【連結】
 
2.水源到期未按規定申請繼續營業,若繼續營業再經本局限期改善仍未辦理或停止營業,處2-10萬元罰鍰外,最重可廢止加水站許可一年內不得再申請。
 
3.申請繼續營業許可時,應檢附一年內之任一出水口水質檢驗合格報告。檢驗應注意事項請見連結:加水站(車)水質檢驗
瀏覽人次:1,226 最後更新日期:2021-01-07 18:24:5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