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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107年度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服務計畫第二階段申請須知
1.申請單位需於107年12月第一周(12/1-12/7)開課並於108年3月15日前執行完12週課程;108年3月31日前完成核銷。
2.請將計畫書紙本1份於107年10月31日(三)下午5時30分前函文送達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132-1號),逾時恕不受理(郵戳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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