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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販售中藥產品 小心觸法

發布日期: 2018-08-30  發布單位: 藥政業務

現今社會網路資訊發達,不少商品已經可以在網路等平台來購買,民眾購買藥品的來源及管道多元,如網購、電視購物、電台等,不過透過網路等平台及非法管道賣藥是違反藥事法之規定,卻仍有許多人選擇在網路等平台買賣藥品。適逢旅遊旺季,民眾出國喜歡到藥粧店採購,但這些藥品只能自用,民眾如果將從國外帶回或個人自用的藥品刊登在網路上販賣,是違反藥事法的規定,最高可裁處新台幣200萬元。由於近年來網路違規販賣藥品的比例攀升,為淨化本市中西藥之藥品廣告,特別訂定「加強監控違規廣告及查處非法管道賣藥計畫」,同時對於各種散佈誇大不實或吹噓療效的違規廣告也持續加強監控,以維護民眾用藥安全。

高市衛生局在網路監控非法賣藥案件,發現有民眾本身未具有藥商資格,卻在網路販售中藥藥品明顯違法,107年1-7月份共查處中藥違規436件,網路違規共134件(30.7%),大多是以販售「中藥肚臍貼、活絡油、草本噴霧、青草膏、私密保養及人蔘」等藥品為主;廣告宣稱醫療效能以婦產科疾病、腰酸背痛、胃腸肝膽疾病、腹痛(漲) 、新陳代謝疾病、減肥及排毒為主;藥品來源以日本、韓國、香港、泰國帶回的居多。

藥品不是一般的商品,按國內現行規範,藥粧店和藥局都有藥師駐店及親自管理,可以教導民眾用藥知識,如果透過網路購藥,民眾將無法獲得正確用藥指導。目前衛生福利部並未核准網路等非實體店面的通路販售除乙類成藥以外之藥品,僅核准具符合資格者得於網路販售乙類成藥,並應附該產品照片、仿單(藥品說明書)及業者工商業登記證或藥商、藥局執照等資訊,否則仍視「無照藥商」販售藥品,將依違反藥事法第27條及第92條規定,處新台幣3至200萬元 。若查獲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依藥事法第82條規定,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藥事法第83條規定,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依財政部於104年2月16日公告之「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其中就「中藥材及中藥製劑」類別有規定:中藥材每種至多1公斤,合計不得超過12種;中藥製劑(藥品)每種至多12瓶(盒),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為限;上述攜帶入境之中藥材及中藥製劑,應檢附醫療證件文件,且不逾3個月用量為限。

高市衛生局呼籲民眾出國旅遊,購買自用之藥品回國,請勿於網路刊登販售藥品,民眾有疾病問題應尋求合格專業醫師,服用合法製藥廠所製造之中藥;不購買非醫療場所及來源不明之藥品;海外旅遊亦不購買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之藥品;於國內遇有非法來源之藥品,也請檢具相關販售來源資料,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檢舉,有藥物問題應洽詢藥師諮詢,堅持「五不」原則(不信、不聽、不買、不吃、不推薦),並且不要刊登、不要販售、也不要購買來路不明的藥物,如果習慣於服用中藥治病,應至合格中醫診所就醫,於合法場所取得之藥品較有保障,全民共同打擊非法,維護己身之健康。

瀏覽人次:3,423 最後更新日期:2018-10-31 10:14:0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