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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訊息

加水站(車)標示公告

發布日期: 2020-09-29  發布單位: 食品衛生業務

公告

依高雄市加水站加水車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14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本市加水站、加水車業者應於每一加水槍或出水口正面明顯位置處標示「應煮沸、勿生飲」之醒語字句;且該警語每字字體不得小於1公分。
瀏覽人次:2,759 最後更新日期:2021-11-03 16:52:1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