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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發布日期: 2020-05-20  發布單位: 醫政業務
一、查目前百貨零售、餐飲、住宿、美容...等19種行業各自訂有禮券規範,內容不盡相同,致增加業者適法之難度,行政院爰於105年1月21日指定經濟部訂定「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俾利各部會業管事項商品(服務)禮券之規範一體適用。
二、前揭規範經行政院108年3月28日函復經濟部核定本,該部於109年4月10日會銜各行業主管機關,以經商字第10802414950號公告訂定之,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按其適用範圍包括民俗調理業中之傳統整復推拿業、按摩業、腳底按摩業及經絡調理業等4種業別 。
瀏覽人次:3,024 最後更新日期:2020-05-20 17:49:5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