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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訊息

【高雄市政府公告】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預防疫病擴散,針對本府各機關(構)辦理之室內活動停辦規範等防疫措施

發布日期: 2020-02-24  發布單位: 疾病管制業務
主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預防疫病擴散,針對本府各機關(構)辦理之室內活動停辦規範等防疫措施。
依據: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規定暨高雄市政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第一級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第8次應變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執行時間:本府各機關(構)自公告日起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解除日止強制執行,私部門或其他民間團體等則建議施行。
二、防疫措施調整時機:高雄市政府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將視中央政策及疫情發展機動調整。
三、執行對象:本府各機關(構)及權管場域所辦理之室內活動。
四、活動規範定義及應配合防疫措施:
(一)旨揭規範定義之活動,不包含本府各機關(構)例行性會議。。
(二)100人以上:符合「密閉空間」、「使用中央空調」、「空氣不流通無對外窗」、「人與人距離小於1公尺」四項條件任一項者,一律停辦。
(三)500人以上:一律停辦。
(四)500人以下:同時符合「非屬密閉空間」、「獨立空調」、「空氣流通可開啟對外窗」及「人與人距離大於1公尺」四項條件者,未達停辦標準,需督導主辦單位落實各項應配合防疫措施。
(五)各項應配合之防疫措施如下:
1、各個入口處安排專人量測體溫及手部酒精消毒。
2、所有入場人員(含工作人員)一律佩戴口罩。
3、禁止有發燒(額溫≧37度、耳溫≧38度)或急性呼吸道感染症者入場,若有相關症狀者,應主動向衛生單位通報進行後續就醫轉銜處置。
4、活動場域內提供洗手設備、擦手紙或乾洗手消毒液。
5、針對與會民眾、來賓進行列冊,需包含姓名、連絡電話及通訊地址。
6、於活動會場內張貼呼吸道禮節、手部消毒等宣導海報、單張。
7、活動設有觀察員,隨時監測場內狀況是否符合辦理規範。
8、「65歲以上者」或「慢性病患者」或「身心障礙者」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重症高風險族群,應避免參與各類型活動,若經勸導仍堅持參與,請主辦單位讓該等對象簽署切結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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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3,956 最後更新日期:2020-02-24 10:11:0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