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全球資訊網

公告訊息

申辦加水站繼續營業許可(修正施行新規定)

發布日期: 2019-11-27  發布單位: 食品衛生業務
申辦項目 申辦加水站繼續營業許可(修正施行新規定)
案件說明 加水站業者應於水源供應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起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繼續營業許可。違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得廢止其設立許可,並得按次處罰罰鍰。
其設立許可經廢止者,一年內不得提出申請。
申辦對象 加水站業者水源許可到期者
承辦單位 高雄市各區衛生所
應備證件 一、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應備文件:
   1.加水站(車)核准證明書
   2.水源供應許可證
   3.衛管人員證書
   4.最近1年內出水口水質檢驗合格證明
*以上文件皆需正本,僅簡易申請案件可附影本
三、其他文件:
   1.非負責人本人申辦應檢附委託書(含負責人及受託人身分證影本並簽章)。
   2.以法人名義設立之加水站(車),應由負責人(代表人)授權委託辦理相關申請。
表單 1.於各區衛生所臨櫃填寫
2. 由本頁下方下載「高雄市加水站加水車繼續營業暨備查申請書」後填寫(本表單為一式二聯,自行列印者2聯均需填寫)
範例 一般申請繼續營業許可範例(請點選下方檔案下載區)
簡易申請繼續營業許可範例(請點選下方檔案下載區)
申請方式 1.臨櫃2.郵寄3.傳真(限簡易申請案件,請於傳真後電話通知確認收件)
領件方式 1.臨櫃2.郵寄(應於申請時繳交足額掛號郵資或回郵信封)3. 傳真(限簡易申請案件)
處理期限 7工作天
備註 以下4點「皆符合」者,可以簡易申請方式辦理:
1.水源別為自來水
2.加水站(車)與水源登記為同負責人
3.加水站(車)與水源登記於同一地址
4.未變更水源,且申請日於原水源供應許可證有效期限內
瀏覽人次:2,938 最後更新日期:2019-11-27 14:27:4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