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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民生安全平台出擊 高雄市政府會同檢調單位 查獲易○公司使用逾期奶精粉混合改包裝延長效期再販售案

發布日期: 2019-01-10  發布單位: 食品衛生業務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於107年12月26、27日會同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南區管理中心配合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偵辦,共同查獲易○股份有限公司涉逾期製造與販售AAA奶精、荷蘭奶精、玫瑰奶精等產品,涉案產品及原料依法封存,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並立即清查本案下游業者並回收下架涉案產品,全案目前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後續偵辦中。
    衛生局說明,本案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轉民眾陳情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易○公司)疑將過期奶精與效期內奶精混合後,重新包裝並延長效期後重新販售,衛生局立即針對易○公司進行相關行政稽查,惟業者未完整詳實說明且無法提供本局相關佐證資料,為能儘速釐清易○公司有疑慮產品是否涉及刑事違法行為,衛生局即透過高雄市民生安全平台通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進行偵辦,並於107年12月26、27日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指揮本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南區管理中心、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本府經濟發展局進行稽查,並查獲易○公司將已逾期榮達奶精(NON DAIRY CREAMER SPD20)原料(有效期限106年7月27日) 製成「AAA奶精」且擅自延長有效日期,另查獲使用同批榮達奶精即期品在製程未實質轉型下混攪其他奶精,繼續製造「荷蘭奶精」、「玫瑰奶精」等項產品並於106年8月11日至107年3月31日陸續於市面販售,其中AAA奶精共銷售763公斤、荷蘭奶精銷售912公斤、玫瑰奶精838公斤,共計銷售總量為2513公斤,本局亦於107年12月28日立即針對檢調單位所提供之涉案產品銷售之下游業者啟動涉案產品下架回收作業,全案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後續偵辦。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再次強調,食品業者除應遵守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確保所使用之原料、半成品、成品均於保存期限內,違反者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違規產品並依同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進行回收沒入銷毀,另食安法第7條第1條第5項亦相關規定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確保食品衛生安全…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衛生局提醒相關業者,倘有購買上述疑慮產品,請立即退回上游廠商,市民若發現有不法食品之情事時,可撥打7134000轉食品衛生科反映,以揪出不肖業者,共同監督食品安全。
瀏覽人次:2,749 最後更新日期:2019-01-10 11:01:5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