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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衛生局公布火鍋餐飲店餐飲衛生稽查及火鍋配料抽驗結果

發布日期: 2018-11-22  發布單位: 食品衛生業務
天氣逐漸轉涼,暖呼呼的火鍋及鍋物是國人聚餐飲食的選擇之一,為維護市民食用火鍋之衛生安全,衛生局主動針對轄內賣場超市、餐飲業火鍋食材及配料抽驗共188件,其中3件與規定不符,不合格率為1.6%(詳如附件)。本次抽驗火鍋配料69件(含魚餃、蛋餃、魚丸等)、禽畜水產品79件及蔬果40件,分別檢驗防腐劑、殺菌劑、漂白劑、動物用藥及農藥殘留容許量等,檢驗結果1件板豆腐檢出苯甲酸0.111g/kg(限量標準:不得檢出),2件蔬菜(含菜豆、紅辣椒各1件)檢出農藥殘留與規定不符,衛生局已飭請販售業者下架同批產品,並追查1件菜豆及1件紅辣椒來源商為外縣市業者,已移請所轄衛生局依法處辦;另1件板豆腐因供應業者無法提供來源,衛生局已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裁處。

另衛生局亦於8-10月配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執行「107年度火鍋餐飲業者稽查抽驗專案」,稽查重點包括食品安全衛生、火鍋湯底、牛肉原產地、重組肉、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等標示查核,共計稽查20家,食品安全衛生稽查結果有6家與規定不符,缺失為食材堆疊、食品從業人員未有健康檢查、冰箱未建立溫度紀錄、未建立廢棄物清運紀錄等,前述缺失均已由衛生局責令限期改正後複查合格,餘其他家稽查結果皆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

對於蔬果檢出農藥殘留不符規定,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及同法第44條規定,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食品添加物超出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者,依同法第18條及第47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若無法交代產品來源者,則依同法第47條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另食品業者若未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相關文件,按同法第9條及48條規定,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局呼籲市民選購火鍋料食品時,儘量選擇良好信譽之商家,挑選完整包裝及標示清楚的商品,火鍋食材應徹底煮熟、蔬果食用前用清水澈底清洗、  生鮮食材應低溫保存、用餐前應洗手並儘量當餐食用完畢,以確保自身健康權益。另火鍋常使用的食材、配料及搭配飲品,易攝取過多熱量,請適量並均衡飲食。以上稽查結果,可逕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khd.kcg.gov.tw/)食品衛生專區查詢。若有任何食品衛生問題,歡迎逕洽衛生局食品衛生科(洽詢專線7134000轉食品衛生科)。
瀏覽人次:2,954 最後更新日期:2018-12-06 15:24:49.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