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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營業衛生輔導暫行辦法

發布日期: 2018-04-16  發布單位: 健康管理業務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高市府衛健字第10138485800號令訂定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營業場所及從業人員之衛生管理,維護市民健康,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衛生局。

第三條  適用本辦法之營業種類如下:

  • 一、旅館業:指經營旅館或觀光旅館之營業。
  • 二、美容美髮業:指以固定場所經營理髮、美髮或美容等之營業。
  • 三、浴室業:指經營浴室、三溫暖、浴池、溫泉浴池、漩渦浴池(spa)或其他以固定場所供人沐浴、浸泡之營業。
  • 四、娛樂業:指經營視聽歌唱、歌廳、舞廳、舞場、資訊休閒業或其他以固定場所供人視聽、歌唱、跳舞、遊樂之營業。
  • 五、電影片映演業:指以發售門票放映電影片為主要業務之營業。
  • 六、游泳業:指經營游泳池或其他以固定場所供人游泳之營業。
  •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營業。

第四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從業人員:指從事前條營業相關業務之人員。
  • 二、消毒:指營業場所依營業衛生消毒方法(如附表一)規定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指定方法所為之消毒。

第五條  營業場所負責人應指定專人為衛生管理員,負責營業場所之衛生管理及指導從業人員個人衛生工作。

前項衛生管理員應於擔任職務前取得主管機關或其審查認可機構核發之衛生管理證書。但新設立營業場所之衛生管理員,得於其設立登記許可後一年內取得之。

第一項衛生管理員於從業期間,每二年應接受四小時教育訓練。

第六條  供消費者使用之器具、毛巾、寢具或其他相關用品,應於每一消費者使用後清潔消毒。

營業場所不得供應重複使用之牙刷、肥皂、梳子及刮鬍刀。

第七條  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中央空調冷卻水塔設備,每半年定期清洗消毒一次以上,並詳做紀錄保存一年。
  • 二、保持空氣清新;密閉之空間具有空調設備。
  • 三、適當採光或照明。
  • 四、保持環境及設備整潔衛生。
  • 五、公共區域設置有密蓋之垃圾桶及資源回收桶。
  • 六、具有避免妨害衛生之病媒及孳生源發生之防治措施。
  • 七、備有未逾有效期限之簡易外傷用藥品及器材。
  • 八、備置從業人員名冊及健康檢查紀錄。

第八條  營業場所之廁所,應經常消毒、除臭,隨時保持清潔、無異味,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採用沖水式之便器。
  • 二、地面及牆壁採用不透水、易洗及不納污垢之材料建築。
  • 三、有通風設備,並備有廢棄物容器。
  • 四、有洗手設備,並備有清潔劑及烘手器或擦手紙巾、經消毒之擦手巾。
  • 五、清理紀錄置放於廁所內明顯處。

第九條  營業場所從業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 一、經健康檢查合格後始得從業。從業期間每年應健康檢查一次;其項目如附表二。
  • 二、發現罹患有礙其執業對象健康之傳染性疾病者,於經治療並複檢合格前,停止從業。
  • 三、參加主管機關所辦理之衛生講習。
  • 四、注重個人衛生及穿著清潔之工作服裝。
  • 五、發現消費者患有疾病且情況緊急時,立即協助其就醫。

第十條  旅館業之儲水池及水塔應每半年定期清洗一次以上,保持清潔衛生,並詳作紀錄及保存一年。

第十一條  美容美髮業從業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 一、不得為消費者挑痧、刮眼或挖耳。
  • 二、每次工作前後必須洗手。
  • 三、修面或護膚時,應戴口罩;修面之刀片,不得重複使用。
  • 四、使用清潔圍巾時,其與消費者頸部接觸部分,應另加紙巾或毛巾。

第十二條  美容美髮業之營業場所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流水式洗頭設備保持乾淨及良好排水。
  • 二、設有器具及毛巾消毒設備。

第十三條  浴室業之漩渦浴池應採用加氯方法消毒。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採用其他方法消毒。

前項漩渦浴池採用加氯方法消毒者,應備有餘氯測定器,於每日開放時段每四小時檢測一次酸鹼(pH)值與自由有效餘氯,並應每日檢測一次結合餘氯。

前項檢測結果,應公布於營業場所明顯處。

第十四條  浴室業之浴池水質及水溫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水質微生物指標:
  • (一)總菌落數:在攝氏三十五正負一度環境下培養四十八正負三小時後,每一公撮(ml)含量,應低於五百CFU。
  • (二)大腸桿菌:每一百公撮(ml)水之含量,應低於一CFU或一點一水中微生物最大可能量(MPN)。
  • 二、依前條第二項檢測者,其檢測數值,應符合下列標準:
  • (一)酸鹼(pH)值應保持在六點五至八之間。
  • (二)自由有效餘氯量室內保持在百萬分之零點四(0.4mg/L)至百萬分之零點六(0.6mg/L)、室外保持在百萬分之一(1mg/L)至百萬分之三(3mg/L)。
  • (三)結合餘氯不得超過百萬分之一(1mg/L)或自由有效餘氯的二分之一(以N,N-diethyl-p-phenylenediamine, DPD法檢測)。
  • 三、水溫設定,不宜超過攝氏四十度;水溫設定逾攝氏四十度者,應有明確標示。

第十五條  浴室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大眾浴池採放水式者,每日至少換水一次,換水時浴池內外應用清潔劑洗刷乾淨。
  • 二、大眾浴池應備有水質遭糞便或嘔吐物污染之緊急應變措施。
  • 三、入口處放置踏墊。
  • 四、浴室地面及台度採易清洗且防滑之建材;地面排水良好。
  • 五、分設男女淋浴室及更衣室,並備有衣物櫥櫃供消費者使用,且經常保持清潔。
  • 六、浴室維持空氣流通;其屬密閉之空間者,應具有換氣設備。
  • 七、浴室照度在一百米燭光以上。

第十六條  浴池供應溫泉之營業場所,除符合前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浴池使用期間保持溢流狀態。
  • 二、浴池進水口,除循環過濾之碳酸氫鈉泉、氯化物泉外,須高於浴池水面。
  • 三、浴池邊緣高於洗浴場所地面。
  • 四、於浴場明顯易見處,標示溫泉浴池之水質成分、PH值、水溫、浸泡之禁忌、緊急處理方式、微生物檢驗結果、進水口高溫警告、水質淨化方法、浴池清潔紀錄及注意事項等。

第十七條  消費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浴室業者應勸阻或拒絕其入浴:

  • 一、包紮繃帶。
  • 二、患有重病,體力難支持。
  • 三、飲酒過量顯有醉態。
  • 四、患有心臟疾病、高血壓疾病、化膿性瘡傷、傳染性皮膚病、傳染性眼疾或其他具傳染性之疾病。
  • 五、下池前未淋浴沖洗。
  • 六、在池內塗抹肥皂或擦垢洗髮。
  • 七、其他妨害公共衛生行為。

前項之規定事項,應製作標識張貼於營業場所明顯處。

第十八條  娛樂業及電影片映演業之營業場所,具有冷氣設備者,室內溫度不得低於攝氏二十度,其相對濕度應保持百分之六十至七十五之間。

第十九條  消費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娛樂業及電影片映演業者應予勸阻或拒絕其進入營業場所:

  • 一、罹患流行性感冒、開放性肺結核或其他具有傳染性之疾病。
  • 二、隨地吐痰、檳榔渣汁、口香糖或棄置廢棄物。
  • 三、飲酒過量顯有醉態。
  • 四、其他妨礙公共衛生之行為。

前項之規定事項,應製作標識張貼於營業場所明顯處。

第二十條  游泳業之游泳場所應於每年開放或停止營業七日前,通知主管機關。

第二十一條  游泳池應以加氯方法消毒;其屬戶外游泳池者,得使用含氯三聚氰酸鹽(chlorinated isocyanurate compounds)消毒。但事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採用其他消毒方法。

依前項使用加氯方法消毒者,應備有餘氯測定器;每日開放時刻每四小時檢測一次酸鹼值與自由有效餘氯;每二日檢測一次結合餘氯。

依第一項使用含氯三聚氰酸鹽消毒者,應每週檢測三聚氰酸(cyanuric acid)濃度一次。

前二項檢測結果應公布於營業場所明顯處。

第二十二條  游泳池(含涉水池)使用時,其水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無色、無臭、不得有浮沫、苔藻滋生及明顯沉積物。
  • 二、池底清晰可見。
  • 三、水質微生物指標:
  • (一)總菌落數:在攝氏三十五正負一度環境下培養四十八正負三小時後,每一公撮(ml)含量,應低於五百CFU。
  • (二)大腸桿菌:每一百公撮(ml)水之含量,應低於一CFU或一點一水中微生物最大可能量(MPN)。
  • 四、依前條第二項檢測者,其檢測數值符合下列標準:
  • (一)水質酸鹼(PH)值保持在六點五至八之間。
  • (二)自由有效餘氯量室內保持在百萬分之零點四(0.4mg/L)至百萬分之零點八(0.8mg/L)、室外保持在百萬分之一(1mg/L)至百萬分之三(3mg/L)。
  • (三)結合餘氯不得超過百萬分之一(1mg/L)或自由有效餘氯之二分之一(N,N-diethyl-p-phenylenediamine DPD法檢測)。
  • 五、依前條第三項檢測者,其三聚氰酸濃度濃度不得超過百萬分之一百(100mg/L)。
  • 六、涉水池自由有效餘氯應保持在百萬分之二以上。

第二十三條  游泳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放水式之游泳池或戲水池於營業期間,每週至少清洗一次;涉水池每天至少換水一次。
  • 二、分設男女更衣室及淋浴室,並設置衣物櫥櫃,經常保持清潔。
  • 三、地面及台度採易清洗且不易滑倒之建材,地面排水良好。
  • 四、備有水質遭糞便或嘔吐物污染之緊急應變措施。

第二十四條  泳客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游泳業者應依其情節輕重予以勸阻或拒絕:

  • 一、下水前未淋浴沖洗。  
  • 二、攜帶動物進入營業場所。
  • 三、穿著拖鞋進入游泳池範圍。
  • 四、在營業場所內吐痰、便溺或拋棄污物。
  • 五、飲酒過量顯有醉態。
  • 六、罹患化膿性瘡傷、傳染性皮膚病、傳染性眼疾或其他具傳染性疾病。
  • 七、其他妨礙公共衛生之行為。

前項之規定事項,應製作標識張貼於營業場所明顯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之規定,於非營業性之公共游泳場所準用之。

第二十六條  主管機關及所屬各區衛生所,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持證件至各營業場所進行衛生稽查及輔導,必要時並得抽取檢體檢驗。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一   營業衛生消毒方法

營業衛生消毒方法

項目

類別

方法

適用對象

附註

物理消毒法

煮沸消毒法

水溫度攝氏一百度,時間五分鐘以上。

毛巾、浴巾、布巾、圍巾、衣類、抹布、金屬、玻璃、陶瓷製造之器具、容器等。

床單、被巾、枕套等,若業者自行消毒,建議採蒸氣消毒法。

蒸氣消毒法

溫度攝氏一百度(容器中心點蒸氣溫度攝氏八十度以上),時間十分鐘以上。

毛巾、浴巾、布巾、圍巾、衣類、抹布、床單、被巾、枕套、金屬、玻璃、陶瓷製造之器具、容器等。

毛巾之蒸氣消毒器內應有通氣之隔架。

紫外線消毒法

放於十瓦(w)波長二百四十至二百八十nm之紫外線燈之消毒箱內,照明強度每平方公分八十五微瓦特有效光量,時間二十分鐘以上。

刀類、平板器具類、理燙髮器具。

可做為各類物品消毒後之儲藏櫃。

化學消毒法

氯液消毒法

餘氯量百萬分之二百以上之氯液,時間不得少於二分鐘。

玻璃、塑膠、陶瓷等之容器、塑膠製之理燙髮器具、清洗游泳池、浴池、貯水塔、貯水池及盥洗設備消毒。

不可用在金屬製品上。

陽性肥皂液消毒法

百分之零點一至百分之零點五 陽性肥皂苯基氯卡銨(benzalkonium chloride)溶液,時間二十分鐘以上。

理燙髮器具、各種布類用品。

 

 

 

應洗淨一般肥皂成分後才有效,可加百分之零點五NaNO,防止金屬之生銹。

百分之零點一陽性肥皂苯基氯卡銨(benzalkonium chloride)。

手、皮膚之消毒。

藥用酒精消毒法

浸在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之酒精溶液中,時間十分鐘以上。

理燙髮器具。

酒精很容易揮發,容器應蓋緊,以免濃度改變。

煤餾油酚肥皂溶液消毒法

百分之六煤餾油酚肥皂溶液[含百分之五十之甲酚(cresol)]時間十分鐘以上。

理燙髮器具、盥洗設備消毒。

金屬類在此溶液不易生銹。(煤餾油酚肥皂液別稱複方煤餾油酚溶液、來蘇液)。

 

附表二 從業人員健康檢查項目:

從業人員健康檢查項目

業別

檢查項目

旅館業

一、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

二、傳染性眼疾檢查。

三、傳染性皮膚病檢查。

四、視力檢查(美容美髮業從業人員需加做此項,矯正視力兩眼均在零點六以上)。

美容美髮業

浴室業

娛樂業

游泳業

電影片映演業

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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