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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業務

加水站證書補發新規定

發布日期: 2019-12-06  發布單位: 食品衛生業務
法規依據:
高雄市加水站加水車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7條
 
說明:
1.加水站核准證明書遺失,或負責人改名、或加水站改名,應以切結書向轄區衛生所申請加水站核准證明書補(換)發,申請方法及範例請見【連結】
 
2.加水站衛生管理人員證書遺失,或衛生管理人員改名,應以切結書洽衛生局食品衛生科申請加水站衛生管理人員證書補(換)發。
 
3.申請證書補(換)發,辦理時間為1-7工作天,以正式公文核發。
瀏覽人次:1,024 最後更新日期:2021-01-07 18:24:3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