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全球資訊網

食品衛生業務

加水站(車)變更備查新規定

發布日期: 2019-12-06  發布單位: 食品衛生業務
法規依據:
高雄市加水站加水車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第2款、
第8條第3款、第16條
 
說明:
1.加水站或加水車負責人、加水站地址、加水站器材、加水車車體任一項有異動,都要以新設立辦理,不得僅辦理變更。
 
2.加水站或加水車水源變更水源或衛生管理人員,申請方法及範例請點【連結】
 
3.加水站或加水車營業項目有變更未於發生異動15日內辦理變更備查程序,處新台幣2-10萬元罰鍰(注意:無限期改善機會)
瀏覽人次:947 最後更新日期:2021-11-03 16:53: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