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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及醫事機構開業申請

發布日期: 2017-03-09  發布單位: 醫政業務
診所及醫事機構開業申請
申辦項目 診所及醫事機構開業申請
案件說明 診所及醫事機構之開業,應向轄區衛生所申請核准登記,經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
申辦對象 申請診所及醫事機構開業者
承辦單位及
承辦人
承辦單位:
1.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醫政事務科
2. 承辦人:王小姐
3. 電話:07-7134000#6123
應備證件 診所及醫事機構申請開業,應填具三聯單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建築物使用執照(正本驗畢歸還,留影本)。
       其建築物如於建築法施行前(60年12月22日)已使用之建築物,可以建築主管機關發給合法房屋證明文件代替,上開證明未記載積者,應備地政單位核發之載有面積大小之保存登記證明文件。
二、負責人資格證明文件(醫事人員證書正本驗畢歸還留影本、符合各醫事人員法規規定之證明文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符合登記診療科別之專科醫師證明文件。(醫事機構免附)
四、樓層平面配置圖、位置圖、衛生所現場勘查表。
五、配置之醫事人員及相關人員名冊。
六、設施、設備之項目。
七、醫事人員公會證明。(依申請機構類別至各該公會申請,如:申請醫事檢驗所請至醫事檢驗師公會)
八、負責人近3個月內之2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2張。
九、機構所屬醫事人員需同時辦理執業登記。
十、委託書。(非負責人親自辦理須附)
申請方式 臨櫃(轄區衛生所)
交付方式 通知申請人領照及三聯單核定聯
處理期限 5個工作天 
備註欄 診所及醫事機構開業執照規費新台幣1000元,人員執業執照規費新台幣300元/人。
申辦方式 臨櫃(轄區衛生所)  
瀏覽人次:15,238 最後更新日期:2022-10-13 18:44:1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