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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及醫事機構登記事項變更申請

發布日期: 2017-03-09  發布單位: 醫政業務
診所及醫事機構登記事項變更申請
申辦項目 診所及醫事機構登記事項變更申請
案件說明 診所及醫事機構登記事項(如:名稱、診所病床數、樓層平面圖、同區開業地址)如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申辦對象 診所及醫事機構申請登記事項變更
承辦單位及
承辦人
承辦單位:
1.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醫政事務科
2. 承辦人:楊先生
3. 電話:07-7134000#6129
應備證件 診所及醫事機構變更登記請檢附下列文件至轄區衛生所辦理:
1.三聯單。
2.原開業執照。
3.負責人2吋照片一張。
4.所屬醫事人員公會證明。
5.變更前後樓層平面圖。(申請樓層平面圖、診所病床數變更)
6.建築物使用執照。(同區變更開業地址)
7.平面圖及位置圖。(同區變更開業地址)
申請方式 臨櫃(轄區衛生所)
交付方式 通知領照及三聯單核定聯
處理期限 5個工作天 
備註欄 開業執照規費1000元。
申辦方式 臨櫃(轄區衛生所)  
瀏覽人次:7,784 最後更新日期:2023-05-18 09:06:0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