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全球資訊網

最新消息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6年市售日本食品稽查成果

發布日期: 2017-09-26  發布單位: 食品衛生業務

我國自100年3月26日後,日本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千葉縣生產製造之食品仍禁止輸入報驗,食品業者進口日本食品應依規定標示「原產地(國)」至「都道府縣」,為保障消費者權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持續加強市面流通產品稽查,針對小型商號、超市、便利超商、大型賣場、餐飲業者等食品販售業之包裝食品及散裝食品,106年1-8月已稽查高雄地區市售日本食品共計1276件,原產地國標示均符合規定,其中9件不符合規定,違規樣態為鈉未整數修編、營養標示不符規定及未標示過敏源警語,查來源廠商為外縣市,已移請轄管衛生局依法辦理。

另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執行「日本食品通路商標示查核專案」,本局輔導轄區7家輸入業者配合將日本輸入食品其原產地標示至都道府縣,輔導修正產品共計65件。此外,有鑑於網購亦為民眾選購產品管道類型之一,衛生局積極監控網路販售日本食品,監控網路平台有Yahoo拍賣網站、蝦皮拍賣網站、露天拍賣網站、ibon mart等,監控件數共計702件,違規件數3件,已截取網頁及賣家資料移請轄管衛生局依權責查辦。

目前全面禁止日本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千葉等五個縣市生產製造的食品輸入,販賣行為人不管為自行帶入國內或網購而有販賣銷售時,如未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不論販賣數量多寡,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復依同法第47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合法輸入之日本食品,亦應依法為「原產地(國)」之標示,如有違反規定之進口業者,依同法第47條亦可處新台幣3-300萬罰鍰。

衛生局呼籲民眾及業者切勿以身試法,消費者購買前應檢視產品是否有中文標示,勿購買食用標示不清、來路不明的食品,以免權益受損。業者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標示「原產地(國)」之標示,如有違反規定依同法第47條可處新台幣3-300萬罰鍰。業者亦請遵循消費者保護法第24條規定,對日本來源之產品標示至「都道府縣」,以利消費者辨識選購。另依據衛生福利部100年3月25日署授食字第1001300991號公告,日本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千葉縣生產製食品仍為禁止輸入報驗不得銷售(含實體店面或網路等),違反者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提醒民眾注意避免觸法受罰。(全文完)

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首頁>(日本食品管理工作專區)

瀏覽人次:2,684 最後更新日期:2018-11-26 14:40:5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