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全球資訊網

最新消息

高雄市加強餐飲販售業者及攤商豬肉原產地標示輔導 已完成含豬原料食品產地標示試辦區

發布日期: 2020-12-30  發布單位: 食品衛生業務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為因應110年1月1日豬肉標示新制上路,自109年9月起積極執行實地輔導本市各類食品業者豬肉原產地標示新制規定,使本市餐飲販售業及早因應明年之豬肉原產地標示政策,目前已完成本市各類食品業者計17824家,同時配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政策建立本市餐飲販售業者豬肉產地標示之試辦區,首以民眾日常接觸之飲食場所,擇定4場所為本市食品業者含豬原料食品產地標示之試辦場所。

       為落實業者含豬原料食品之原產地標示,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自109年9月起即規劃輔導各類食品業者之使用及販售含豬原料食品原產地標示,從本市肉品源頭輸入及製造業者,以及民眾日常生活採購食品之傳統市場、夜市、攤販集中點、小吃店、便當店、大型餐飲店、飯店等販售及直接供應飲食的場所,採逐家逐攤輔導,共計完成源頭業者(含製造及輸入)195家、餐飲及販售業者12,020家、攤販5,609攤之標示宣導。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除動員轄內局所稽查人員現場輔導餐飲、販售業者及攤商如何確認所購買的豬肉及其可食部位之食材原產地來源、衛教購買單據之留存法規、如何正確標示豬肉原產地,及發放標示貼紙協助業者完成標示外,衛生局並依民眾消費接觸之各類場所,優先建立本市「食品業者含豬原料食品產地標示試辦區」,完成包括本市夢時代美食街(百貨商場)、光華觀光夜市(觀光夜市)、高鐵左營站及台鐵新左營車站(交通樞紐)、龍華公有市場(傳統市場)等4個試辦區,皆於法規施行前全數完成餐飲、販售業者之豬原料產地標示之規定。

       高雄市遵循中央政策,並落實市長政策查驗量能倍增,呼籲本市各類食品製造、販售及餐飲業者應遵守自110年起實施之「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及「散裝食品標示規定」標示新制規定,落實資訊揭露,確保消費者權益,相關資訊消費者可逕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s://www.fda.gov.tw/)或本局網站(http://khd.kcg.gov.tw/)食品衛生專區查詢。若有任何食品衛生問題,歡迎逕洽衛生局食品衛生科(洽詢專線7134000轉食品衛生科)。另提醒民眾,目前為防疫期間,人潮擁擠及密閉空間場所,也需務必落實戴口罩,並落實手部衛生及咳嗽禮節,一同放鬆及安心享用高雄美食。
瀏覽人次:1,976 最後更新日期:2020-12-30 18:27:2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