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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衛生局持續落實執行食品業者肉品標示符合性及抽驗查核 共同為市民健康飲食把關

發布日期: 2020-11-12  發布單位: 食品衛生業務
        有關高雄市議會今日於議會三讀通過本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12條之2修正案,內容明訂本市食品業者販售之所有肉品均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高雄市政府強調對於進口肉品含萊克多巴胺的食安把關工作,基於科學根據、風險評估及國際標準等三大原則,透過邊境查驗、溯源管理與反向溯源管理、產地標示、加強市場稽查以及增加十倍檢驗量能,積極落實相關肉品的食品安全把關機制。經統計 105年至109年8月 ,衛生局於源頭及市售端抽驗市售之豬、牛及其加工品共計 430 件,檢驗結果全數符合規定;衛生局亦自 109 年 9 月起迄至11月11日止,總計抽驗市售肉類及其加工產品計139件,結果目前126件檢驗結果合格,另亦同步派員從輸入製造端乃至販售餐飲端輔導查核共計837家業者,輔導查核肉品共計2982件。衛生局將持續對民眾接觸的餐飲場所及販售業延伸零售通路商、觀光攤商等場所,食品製造業延伸冷凍調理品、餐盒食品等製造業加強進口肉品產地標示稽查及抽驗檢驗乙型受體素是否符合規定,藉由資訊揭露標示原產地資訊讓消費者自由選購肉品,讓民眾安心選購及吃的安心。本府衛生局亦會不定期於本局網站揭露稽查抽驗結果之相關訊息供民眾查詢。

        衛生局呼籲食品業者自110年1月1日起應依規定如實標示肉品原產地國資訊,倘未依規定標示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者,可依違反食安法第25條之規定,並依同法第47條第10款可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行政罰鍰;若原產地標示不實者,可依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並依同法第45條規定可處以新台幣4萬元以上至400萬元以下行政罰鍰,業者務必確實依使用之豬肉之原產地國如實標示,以免受罰。

        衛生局並提醒消費者及食品業者,在選購肉品及用餐時應注意來源標示,並請業者勿採買來源不明之肉品產品,並留意產品儲放之環境衛生,並保存購買食材、肉品來源憑證以資佐證,以確保飲食的安全與衛生。以上相關稽查結果可逕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網站查詢,民眾如有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或消費疑義,歡迎逕洽衛生局食品衛生科(洽詢專線7134000轉食品衛生科)。
 
瀏覽人次:1,749 最後更新日期:2020-11-12 16:34:29.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