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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市衛生局強化食品容器具製造業源頭管理並抽驗市售各類餐具結果符合規定

發布日期: 2018-11-02  發布單位: 食品衛生業務

為維護消費者使用安全,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落實食品容器具製造業源頭管理,擇定轄內4家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之食品容器具製造工廠,並會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人員進行現場衛生環境稽查,抽驗水餃盒、塑膠瓶等8件原料及成品,檢驗耐熱溫度標示符合性結果均合於規定。另至本市量販店、餐具販售商店、五金百貨商店、餐飲業等處,抽驗68件竹筷、吸管、美耐皿餐具等各類食品容器具,經檢驗漂白劑、螢光增白劑、溶出試驗等,結果皆與規定相符。

  現今國人飲食文化中,盛裝外食或飲品之食品容器具的材質多以塑膠類製品佔大宗,為能貫徹行政院「食安五環」政策加強輔導業者正確的選擇使用原料並建立管理基準,衛生局會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擇定4家食品容器具製造工廠,除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查察製造場所環境衛生外,並針對業者於食品業者登錄平台登錄資訊、產品標示、原物料來源、產品印刷油墨等進行符合性查核,結果除1家有成品未離地放置之缺失,經責令現場立即改善完成外,其餘皆符合規定;另抽驗8件原料及成品檢驗耐熱溫度標示符合性、蒸發殘渣,並進行產品標示符合性查核,結果皆與規定相符(如附件一)。

  另於市售端共計抽驗68件食品容器具,包含17件竹筷、11件吸管、15件美耐皿餐具、5件咖啡濾紙、17件紙製容器具、3件塑膠容器具,檢驗項目為過氧化氫、二氧化硫、重金屬(鉛、鎘)、甲醛、螢光增白劑等,並針對紙製容器、美耐皿、塑膠製品等進行溶出試驗,檢驗結果皆與規定相符(如附件二)。

  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品名、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其為二種以上材質組成者,應分別標明淨重、容量及數量、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製造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違者依食安法第47條第7款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如有宣稱或標示不實,則屬違反同法第28條相關規定,依同法第45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局呼籲消費者於購買前應先確認材質名稱、耐熱溫度及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選購標示完整之產品,並依照標示事項正確使用,產品發生破損或裂痕,應立即更換,以確保安全與健康,另提醒販售業者,容器具產品應於最小販賣單位的包裝或本體上標示並應具顯著性,以提供消費者選購時參考,另供重複使用之塑膠類食品器皿或容器,其主要本體應以印刷、打印或壓印方式標示其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

  以上稽查結果,可逕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網站食品衛生專區查詢。民眾若有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歡迎逕洽衛生局食品衛生科,洽詢專線7134000轉食品衛生科。

瀏覽人次:2,711 最後更新日期:2018-11-23 16:15:0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