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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反映米粉連袋烹煮 高市衛生局立即依法查辦

發布日期: 2018-10-23  發布單位: 食品衛生業務

有關民眾於社群媒體反映前鎮區某羊肉店烹煮米粉連同塑膠袋下鍋乙事,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今(23)日上午即刻派員稽查,上午業者並未營業,又於下午再度派員稽查。經查現場業者作業方式係將米粉放置於金屬製濾勺內入鍋烹煮,據業者表示網傳影片為多年前做法,早已無此作業方式。衛生局於作業場所查有食材未離地放置、冰箱內食材未覆蓋、餐車上方多處積垢未清理等缺失,且查該業者未依規定辦理食品業者登錄,已開立限期改善通知書令107年10月30日改正完成,並抽驗米粉檢驗塑化劑、漂白劑及防腐劑等,以確認食材衛生安全。

衛生局說明,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26條規定,餐飲製備過程中所使用設備及器具,其操作及維護,應避免污染食品。今日稽查雖查無如同影片中將塑膠袋連同入鍋烹煮之情事,惟查有該業者未辦理食品業者登錄及作業場所衛生缺失,已開立限期改正通知書,飭令於107年10月30日前改正完成,屆期將派員複查,如仍未完成食品業者登錄,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3項及同法第48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如仍未將作業場所衛生缺失改正,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1項及同法第44條規定,可處6萬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

衛生局呼籲餐飲業者,製備餐食務必遵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衛生局將持續加強稽查並依法嚴辦,以維護消費者飲食衛生與安全。民眾如欲反映食品衛生事項,歡迎洽衛生局食品衛生科(洽詢專線7134000轉食品衛生科)或逕洽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安專線1919。(全文完)

瀏覽人次:2,488 最後更新日期:2018-11-23 17:08:2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