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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加水站(車)水源或衛生管理人員變更 (修正施行後新規定)

發布日期: 2019-11-27  發布單位: 食品衛生業務
申辦項目 申辦加水站()水源或衛生管理人員變更 (修正施行後新規定)
案件說明 加水站之供應水源或衛生管理人員有變更或異動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15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違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申辦對象 加水站業者
承辦單位 高雄市各區衛生所
應備證件 一、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應備文件:
(一)變更水源
    1.加水站(車)核准證明書正本
    2.原水源供應許可證
    3.新水源供應許可證
    4.最近1年內出水口水質檢驗合格證明正本
    5.加水站(車)設施設備材質保證書正本。
(二)變更衛管人員
    1.加水站(車)核准證明書正本
    2.原衛管人員證書正本
    3.新衛管人員證書正本
三、其他文件:
    1.非負責人本人申辦應檢附委託書(含負責人及受託人身分證影本並簽章)。
    2.以法人名義設立之加水站(車),應由負責人(代表人)授權委託辦理相關申請。

 
表單 1.於各區衛生所臨櫃填寫
2. 由本頁下方下載「高雄市加水站加水車繼續營業暨備查申請書」後填寫(本表單為一式二聯,自行列印者2聯均需填寫)
範例 變更水源範例(請點選下方檔案下載區)
變更衛管人員範例(請點選下方檔案下載區)
申請方式 1.臨櫃2.郵寄
領件方式 1.臨櫃2.郵寄(應於申請時繳交足額掛號郵資或回郵信封)
處理期限 7工作天
備註 加水車更換車體請依新設立辦理

加水站變更名稱辦理方式連結
 
瀏覽人次:2,559 最後更新日期:2019-11-27 18:01:4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