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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加水站(車)新設立核准 (修正施行後新規定)

發布日期: 2019-11-21  發布單位: 食品衛生業務
申辦項目 申辦加水站()新設立核准  (修正施行後新規定)
案件說明
  1. 於本市經營之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經許可後始得營業。
  2. 違反者處2萬至1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3. 本自治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許可之加水站(車)業者,應於施行日5年內(114年前)重新申請設立許可,屆期未完成者廢止原設立許可。
  4. 業者應依「高雄市加水站許可申請作業處理原則」完成申請文件準備後再提出申請,申請收件後如有缺件,經2次電話通知無法接通或通知後15日內未補件者不予核准,逕予退件。
申辦對象 新設立加水站業者、原加水站業者
承辦單位 高雄市各區衛生所
應備證件 一、加水站加水車設立申請書應黏貼證件(電子圖檔可)
     1.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負責人2吋照片1張
二、應備文件:
     1.本市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證,如水源由他處供應,影本需蓋水源公司大小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僅供○○加水站使用。
     2.本市加水站(車)衛生管理人員證書正本。
     3.加水站(車)設施設備材質保證書正本。
     4.最近一年出水口水質檢驗合格證明正本。
     5.依加水站場址狀態,應檢附文件如下:
      (1)空地應檢具地籍謄本,建物應檢具建物謄本。
      (2)所有權人為負責人本人應檢具第一類謄本,所有權人非負責人應檢具第二類謄本及所有權人使用同意書。
      (3)加水站應檢具營業場所暨設備簡圖;加水車應檢具汽車行車執照影本及車輛照片圖。
三、其他文件:
     1.非負責人本人申辦應檢附委託書(含負責人及受託人身分證影本並簽章)
     2.以法人名義開設加水站(車),應檢附登記證影本。以代表人(或宗教團體負責人)登記為負責人,由負責人授權委託辦理相關申請。
表單 1.於各區衛生所臨櫃填寫
2.由本頁下方下載「加水站加水車設立申請書」後填寫
3.其他附件請於
本頁下方下載「高雄市加水站許可申請作業處理原則(含附件)
範例 加水站新申請範例(請點選下方檔案下載區)
申請方式 1.臨櫃2.郵寄
領件方式 1.臨櫃2.郵寄(應於申請時繳交足額掛號郵資或回郵信封)
處理期限 7-14工作天 
備註 1.不需申請費用
2.原加水站業者重新申請設立許可,如因故無法提具「加水站(車)設施設備材質保證書」,由負責人具結後辦理;本自治條例修正施行後新設立之業者,一律應由設備承造商開立保證。
瀏覽人次:4,849 最後更新日期:2021-11-03 16:39:09.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