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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

發布日期: 2019-10-29  發布單位: 長期照顧業務
為使醫事照護之長照服務提供者充分了解個案身心健康與功能情形,以提供適切之服務,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八條第三項明定,接受醫事照護之長照服務者,應經醫師出具意見書,並由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考量醫師意見書與病歷摘要或診斷書之目的與效力,仍屬有別,復衡酌我國長照服務資源布建情形,爰修正「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刪除有關醫師意見書得以三個月內之相關病歷摘要或診斷書替代之規定。另因應本次修正,爰於第十五條第二項增列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之規定。
瀏覽人次:2,419 最後更新日期:2019-10-29 16:43:1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