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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內容法規規定

發布日期: 2017-04-15  發布單位: 食品衛生業務

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

  1. 相關資訊可上網查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網站: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 )。其內容規定有『 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及『未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詞句之認定』等部分,民眾可參考其違規詞句界定範圍及可用詞句使用範疇以為應用,避免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
  2. 食品廣告內容並無事先審查制度,惟衛生福利部為兼顧消費者權益及業者廣告創意,開放各界檢具相關科學資料及國際規定,就「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一般營養素可敘述之生理功能例句】提供建議。
  3. 民眾或業者如有相關建議,可依程序流程、修訂建議書、查核表格式等資訊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廣告標示諮議會」討論,以研議訂定開放可用詞句。相關流程可參照「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消費者專區/廣告資訊及不法藥物專區/增訂認定基準【一般營養素可敘述之生理功能例句】建議程序/下載文件申請。(【一般營養素可敘述之生理功能例句】
瀏覽人次:3,826 最後更新日期:2018-11-26 13:57:4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