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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政違規案例

專區簡介
高雄市醫療機構常見違規態樣
一、收費
1.相關法規與罰則
  醫療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違者依同法第101條,經予警告處分,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醫療法第22條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違者依同法第103條,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醫療法第108條規定,醫療機構超收醫療費用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經查屬實,而未依限將超收部分退還病人者,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就違反之診療科別、服務項目或其全部或一部之門診、住院業務,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開業執照。
2.醫療費用收費標準
公告於本局網頁/公開資訊/收費標準/高雄市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標準表。
3.常見違規態樣
(1) 預收:玻尿酸課程3堂一次收費3萬元,當日僅做一堂療程。
→其餘2堂課程未於當次完成,即為預收,除罰鍰外,應將超收2堂之費用2萬元退還病人,否則將再受罰。
(2) 超收:「診斷證明書」費用向病人收取800元。
→已超過標準表最高收費500元,除罰鍰外,應將超收之300元退還給病人,否則將再受罰。
(3) 擅立:如:指定醫師費、預約治療費、提前看診費、轉床費、加長診療費、掛號加號費等項目,均屬擅立名目,醫療機構不得向民眾收取。其他醫療費用未列入收費標準表之項目亦屬之,如需新增或變更收費項目,應向本局提出。

常見收費違規案例如下:
處分主旨 事實 法令依據
違反醫療法第22條規定處罰鍰新臺幣5萬元整 受裁處醫院為本市○○醫院超收「代用血漿、瀉劑、腹腔鏡防沾黏貼片、腹腔鏡肌瘤剜除材料」等費用,案經行民眾向本局檢舉發現。
醫療法第22條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  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違反者,依同法第103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醫療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103條規定處罰鍰新台幣5萬元整,並請於103年3月30日前將超收之醫療費用退還患者,違者將依醫療法第108條第7款規定另予處分。 查受裁處人○○醫院(負責醫師:○○○),超收診斷證明書費用,案經人民陳情案檢舉發現。
醫療法第22條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
違反者,依同法第103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二、廣告
1.相關法規與罰則
  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違者依同法第104條,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醫療法第85條規定:「醫療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一、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二、醫師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其醫師、專科醫師證書字號。三、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診所字樣。四、診療科別及診療時間。五、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利用廣播、電視之醫療廣告,在前項內容範圍內,得以口語化方式為之。但應先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醫療機構以網際網路提供之資訊,除有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形外,不受第一項所定內容範圍之限制,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違者依同法第103條,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醫療法第86條規定:「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二、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三、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四、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五、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六、與違反前條規定內容之廣告聯合或並排為宣傳。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違者依同法第103條,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2.衛生福利部105年11月17日衛部醫字第1051667434號令公告「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之宣傳,指符合下列各點情形之一宣傳:
(1)醫療法第103條第2項所定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有傷風化或以非法墮胎為宣傳之禁止事項。
(2)強調最高級排名等敘述性名詞或類似聳動用語之宣傳(如:「國內首例」、「唯一」、「首創」、「第一例」、「診治病例最多」、「全國或全世界第幾台儀器」、「最專業」、「保證」、「完全根治」、「最優」、「最大」…等)。
(3)標榜生殖器整形、性功能、性能力之宣傳。
(4)標榜成癮藥物治療之宣傳。
(5)誇大醫療效能或類似聳動用語方式之宣傳。(如:完全根治、一勞永逸、永不復發、回春…等)。
(6)以文章或類似形式呈現之醫療廣告,且未完整揭示其醫療風險(如:適應症、禁忌症、副作用…等)之宣傳。
(7)違反醫療費用標準之宣傳。
(8)無法積極證明廣告內容為真實之宣傳。
(9)非用於醫療機構診療說明、衛生教育或醫療知識用途,利用「手術或治療前後之比較影像」進行醫療業務宣傳。
(10)非屬個人親身體驗結果之經驗分享或未充分揭露正確資訊之代言或推薦。
(11)以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贈送療程或針劑等具有意圖促銷之醫療廣告宣傳。
(12)其他違背醫學倫理或不正當方式(如:國內尚未使用之醫療技術、宣稱施行尚未經核准之人體試驗…等)之宣傳。
3.常見違規態樣
(1) 誇大聳動:全高雄第一台、全台第一例、最好、最新、完全無痛、保證有效、治療後立即見效、無副作用、無風險、回春、凍齡…
(2) 標榜生殖器整形、性功能、性能力 私密處整形、可改善性生活
(3) 優惠促銷:消費滿額即可參加抽獎活動、買一送一、來店即贈送療程體驗券、限量折扣券、特價、打卡拍照送醫療課程、組合價較優惠、2人團報更優惠…
(4) 與仿單不符:使用非該醫療器材中文仿單核准之名稱、療程或效能、逕自文字組合另創名詞、廣告內容逾越產品中文仿單刊載範圍,如:無刀、美白針…
(5) 術前術後照 刊登治療前後之比較影像,非屬衛生教育或醫療知識。
(6) 未充分揭露正確資訊 以文章方式呈現,無明確記載適應症、禁忌症、副作用、警語及醫療風險等醫療資訊。
(7) 違反醫療費用標準 :醫療項目費用超過本市醫療機構收費標準。
(8) 非醫療機構刊登醫療廣告: 如:醫師以個人名義自行刊登醫療廣告。

常見廣告違規案例如下:
處分主旨 事實 法令依據
違反醫療法第86條第7款規定,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處罰鍰新臺幣5萬元整。 於臉書帳號「oo診所」網頁刊登術前術後對比照片,宣傳醫療業務。查診所臉書貼文,刊登治療前後比較照片進行醫療業務宣傳,以文章形式呈現之廣告並未完整揭示適應症、禁忌症及優缺點,難認其屬衛生教育或醫療知識。 按醫療法第86條略以:「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違者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次按衛生福利部105年11月17日衛部醫字第1051667434號令公告略以:「核釋醫療法第86條第7款所稱『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之範圍…六、以文章或類似形式呈現之醫療廣告,且未完整揭示其醫療風險(如:適應症、禁忌症、副作用…等)之宣傳。…九、非用於醫療機構診療說明、衛生教育或醫療知識用途,利用『手術或治療前後之比較影像』進行醫療業務宣傳。…」。
再按衛生福利部109年10月5日衛部醫字第1091666413號函釋略以:「…醫療機構於設置之官方網站,使用前開已事先取得病人同意使用之診療實績案例之手術或治療前後比較影像,做為完整醫療知識資訊之一部分,非屬醫療廣告行為。…所謂『完整』醫療知識資訊,至少應包括揭露適應症、禁忌症、處置方式的優點及缺點等4項正確資訊。」。
違反醫療法第85條及第86條規定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處罰鍰新台幣5萬元整。 診所於官網刊登「韓星鼻」、「韓式無痕雙眼皮」、「羽毛線回春」為宣傳,使用與仿單核准不同之名稱並以「回春」之聳動用語來宣傳醫療服務項目。 醫療法第85條規定:「醫療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一、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二、醫師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其醫師、專科醫師證書字號。三、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診所字樣。四、診療科別及診療時間。五、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利用廣播、電視之醫療廣告,在前項內容範圍內,得以口語化方式為之。但應先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醫療機構以網際網路提供之資訊,除有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形外,不受第一項所定內容範圍之限制,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醫療法第86條規定:「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二、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三、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四、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五、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六、與違反前條規定內容之廣告聯合或並排為宣傳。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醫療法第10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85條、第86條規定…」。
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100年12月28日衛署醫字第1000083999號函釋略以:「…三、醫療器材上市前查驗登記審查係依據廠商於中文仿單中之產品效能及規格宣傳,針對產品之安全性及有效性進行審查,產品通過查驗登記審查並取得許可證後使得於國內陳列銷售,故醫療廣告刊登醫療儀器可宣稱之療效應以核定之產品中文仿單刊載者為限。四、…依本署公告之「診療項目」,…其名稱並不得就其完整專業術語中擷取部份文字,或進行文字之組合,另外創造新的名稱,以避免誤導民眾,如有違反應依違規醫療廣告相關規定辦理。」。
衛生福利部105年11月17日衛部醫字第1051667434號令略以:「核釋醫療法第86條第7款所稱『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之範圍,指符合下列各點情形之一宣傳:…五、誇大醫療效能或類似聳動用語方式(如:完全根治、一勞永逸、永不復發、回春…等)之宣傳。…」。
違反醫療法第61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第6款及第86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依同法第103條規定處罰鍰新台幣5萬元整。 查○○診所(負責醫師○○)於網站刊登廣告,內容略以:「『冷凍溶脂』讓你實現型男夢   『冷凍溶脂』早鳥專案」,案經人民陳情案檢舉發現。
醫療法第61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違反者,依同法第103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醫療法第61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103條規定處罰鍰新台幣6萬元整。 查○○診所(負責醫師○○)印製「肝癌(A.F.P胎兒蛋白)預防篩檢活動」宣傳單張,跨區至台南市住家執行抽血檢查,且收取費用由事先告知100元,抽血後變成3000元,另「血液生化檢驗申請書」中明載「本院特惠價」及護理人員一欄有葉姓者簽名,案經台南市政府衛生局函轉檢舉。
 醫療法第61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違反者,依同法第103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醫療法第61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103條規定處罰鍰新台幣5萬元整。 查受裁處人○○○診所負責醫師於診所門口懸掛紅布條”訂書針雙眼皮特價6600元”,案經民眾陳情案檢舉發現。
 醫療法第61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違反者,依同法第103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醫療法第61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處罰鍰新台幣5萬元整。 查受裁處人○○診所(負責醫師:○○○),於市招下方電子看板跑馬燈刊登廣告「開幕期間免收掛號費、免費測量骨密、測量12經絡儀」等詞句。案經民眾分別以檢舉函及高雄市政府線上即時服務系統(網路部份)人民陳情案件處理聯單檢舉發現。
 醫療法第61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違反者,依同法第103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醫療法第61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103條規定處罰鍰新台幣5萬元整。 查受裁處人○○為○○診所負責醫師於網路刊登”瘦身不復胖、慶祝新開幕,目前一星期費用只收特價500元”,案經民眾檢舉函發現。
醫療法第61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違反者,依同法第103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醫療法第61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鍰新台幣5萬元整。 查受裁處人○○○為○○診所負責醫師於網路刊登廣告略以:「…你打卡了嗎?即可享身白導入點滴199/堂…〈 寵愛嗎咪專案〉…4D水波線雕拉皮專案系列…4D(中)臉部拉皮贈2cc玻尿酸59800/單部位」,享3個月內保固2次/享肉毒50u加購價6800元…」之廣告內容涉違反醫療相關法規,案經台北市政府衛生局移請本局查察發現。
醫療法第61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違反者,依同法第103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醫療法第84條依同法第104條規定處罰鍰新台幣5萬元整。 受裁處人○○傳統整復推拿實業社(負責人:○○○),以明信片方式寄送給曾在「○○診所」就診病患,內容刊載「憑此卷免費送Free、自費減重門診免費體驗、健保調體質、活動期間即日起至3/31日止、○○中醫健康醫療體系。」等字樣,涉違反醫療相關法規,案經民眾向高雄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檢舉,該中心函移本局查處發現。

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醫療法第104條規定:「違反第84條規定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醫療法第84條規定,依同法第104條規定處罰鍰新臺幣20萬元整。 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非醫療機構,卻於○○購物網刊登「比佛利-深層長效CPT黃金電波拉皮諮詢卷」廣告下載日期:○○年○月○日,宣傳醫療業務,案經民眾檢舉並經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函移本局查察發現。

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醫療法第104條規定:「違反第84條規定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醫療法第84條規定處罰鍰新台幣5萬元整 受裁處人「○○科技有限公司」,非醫療機構,其負責人○○亦非醫事人員,卻於本市○○區懸掛市招:「○○○視力保健、訓練項目:近視、弱視、閃光、…經醫院臨床證實成功改善率為95%」等違規醫療廣告,案經民眾檢舉「○○訓練中心」廣發宣傳單宣傳不實廣告發現。

醫療法第84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醫療法第104條規定:「違反第84條規定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醫療法第86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裁處新臺幣5萬元整。 受裁處人○○○為本市「○○中醫診所」負責醫師,於診所網頁登載「...36年臨床經驗,專治各種癌症...30天見效...我要告訴大家,癌症絕不是絕症...有很多的患者,因我應用中醫治癌療法而治愈的... 游先生,住台北,民國97年當時53歲,有7年的糖尿病史...經我把脈斷定需2-4個月療程...目前他身體健康,情況良好...」,等誘人用語暨未完整揭示醫療風險(如適應症、禁忌症、副作用...等 醫療法第86條規定:「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二、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三、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四、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五、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六、與違反前條規定內容之廣告聯合或並排為宣傳。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違反者,依同法第103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醫療法第85條、第86條第7款規定,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鍰新台幣5萬元整。 查受裁處人○○○為○○診所負責醫師,該診所於壹週刊刊登「飛塑溶脂」「威塑溶脂」「體外溶脂」「春節專案現正實施」,違反醫療法醫療廣告相關規定,案經民眾檢舉案發現。
醫療法第85條規定:「醫療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一、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二、醫師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其醫師、專科醫師證書字號。三、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診所字樣。四、診療科別及診療時間。五、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違反者,依同法第103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醫療法第86條第1項第7款規定,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鍰新台幣5萬元整。 受裁處人○○○為○○○整形外科診所負責人,於該診所網站刊登青春診療室→微整形.PRP回春治療「PRP喚回您的青春美貌」,案經民眾檢舉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函移本局查察發現。 醫療法第86條規定:「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二、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三、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四、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五、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六、與違反前條規定內容之廣告聯合或並排為宣傳。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違反者,依同法第103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醫療法第85條第1項、第86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處罰鍰新台幣5萬元整。 受裁處人○○診所(負責醫師○○)委由○○診所負責於蘋果日報C8刊登廣告,內容略以:『【貴婦、企業家保養祕方】的【冷凍溶脂】治療』,案經人民陳情案檢舉發現。
醫療法第85條規定:「醫療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一、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二、醫師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其醫師、專科醫師證書字號。三、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診所字樣。四、診療科別及診療時間。五、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違反者,依同法第103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醫療法第85條第1項第6款、第86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依同法第103條規定處罰鍰新台幣5萬元整。 查○○○(○○診所)及○○診所於壹周刊刊登醫療廣告,宣稱「五段式名模美鼻」,案經人民陳情案檢舉發現。
醫療法第85條規定:「醫療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一、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二、醫師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其醫師、專科醫師證書字號。三、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診所字樣。四、診療科別及診療時間。五、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違反者,依同法第103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醫療法第86條第1項第7款規定,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鍰新台幣5萬元整。 查○○診所(負責醫師○○○)於聯合電子報刊訂戶專刊中刊登『Q嫩白貴婦速成術』、『3D立體小臉術』、『3D聚左旋乳酸』、『3D立體電波』、『極致拉提修修臉』,案經人民陳情案檢舉發現。 醫療法第86條規定:「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二、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三、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四、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五、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六、與違反前條規定內容之廣告聯合或並排為宣傳。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違反者,依同法第103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醫療法第86條規定,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鍰新台幣5萬元整。 查○○○診所(負責醫師○○○)於壹周刊刊登醫療廣告,強調「立塑1-1-1風潮」的「Liposonix」,「通過國際...認證...造成轟動,媒體爭相報導,....Liposonix僅需一次治療...」等醫療資訊,案經人民陳情案檢舉發現。
 
醫療法第86條規定:「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二、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三、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四、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五、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六、與違反前條規定內容之廣告聯合或並排為宣傳。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違反者,依同法第103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醫療法第86條第1項第7款規定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處罰鍰新臺幣5萬元整。 查受裁處人○○診所(即○○○)於網站刊登醫療廣告,宣稱「全國唯一隆乳術後專業復健按摩全方位服務中心」,案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函轉人民陳情案檢舉發現。 醫療法第86條規定:「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二、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三、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四、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五、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六、與違反前條規定內容之廣告聯合或並排為宣傳。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違反者,依同法第103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醫療法第86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裁處新臺幣5萬元整。 受裁處人○○○為本市「○○診所」負責醫師,於診所網頁登載「...36年臨床經驗,專治各種癌症...30天見效...我要告訴大家,癌症絕不是絕症...有很多的患者,因我應用中醫治癌療法而治愈的... 游先生,住台北,民國97年當時53歲,有7年的糖尿病史...經我把脈斷定需2-4個月療程...目前他身體健康,情況良好...」,等誘人用語暨未完整揭示醫療風險(如適應症、禁忌症、副作用...等 醫療法第86條規定:「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二、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三、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四、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五、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六、與違反前條規定內容之廣告聯合或並排為宣傳。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違反者,依同法第103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三、報備支援違規案例
 
處分主旨 事實 法令依據
違反醫師法第8-2條規定,處罰鍰新台幣2萬元整 查受裁處人○○○為合格醫師,執業機構為「○○醫院」。本案係民眾陳情案述及「於99年4月15日下午到本市○○診所由醫生○○看診」之內容,經查醫事管理系統,醫師○○○上述時段無經核准報備支援至本市○○診所之資料。

醫師法第8-2條規定:「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為之。但急救、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應邀出診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違反者依同法第27條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醫師法第8條之2規定,依同法第27條規定處罰鍰新台幣2萬元整。 查受裁處人○○○執業登錄於○○診所,未經事先報備核准,於○○年○○月○○日至本市○○診所為○姓病患執行上手臂雷射溶脂手術,案經本局現場稽查時發現。

醫師法第8-2條規定:「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為之。但急救、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應邀出診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違反者依同法第27條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四、違反護理人員法規定
處分主旨 事實 法令依據
違反護理人員法第37條規定,應依同法條處罰鍰新台幣1萬5千元整。 查受裁處人○○○君為○○診所之負責醫師,聘請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之人員○○○,執行為病患點眼藥水之醫療輔助行為,核已違反護理人員法37條規定。
 

護理人員法第37條規定:「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執行護理人員業務者,本人及其雇主各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在護理人員指導下實習之高級護理職業以上學校之學生或畢業生,不在此限。」
 
五、違反歇業規定
處分主旨 事實 法令依據
違反醫事檢驗師法第10條第1項,應依同法第37條規定處罰鍰新臺幣1萬元整。 受裁處人○○○原執業登錄於○○醫院,於100年5月15日離職,惟遲至100年8月16日方至本局辦理歇業登記。

醫事檢驗師法第10條第1項規定:「醫事檢驗師停業或歇業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違反者,依同法第37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六、未詳載藥品明細規定
處分主旨 事實 法令依據
違反醫療法第66條規定同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裁處新臺幣1萬元整 受裁處人為本市○○○君○○診所負責醫師,該診所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於藥袋上未載明藥名作用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案經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函轉民眾檢舉信發現。

醫療第66條規定:「醫院、診所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載明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作用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醫療機構名稱與地點、調劑者姓名及調劑年、月、日。」違反者,依同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醫療法第66條規定,應依同法第10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鍰新台幣1萬元整。 查受裁處人○○診所(負責醫師:○○○)該診所開立之轉骨方係屬中藥藥品,未提供藥品明細、未載明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作用等事項,案經人民陳情案檢舉發現。

醫療法第66條規定:「醫院、診所對於診治之病人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載明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作用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醫療機構名稱與地點、調劑者姓名及調劑年、月、日。」違反者,依同法第102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七、違反執業執照換照規定
處分主旨 事實 法令依據
違反醫師法第8條第1項、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27條規定處罰鍰新台幣2萬元整。  受裁處人○○○君為○○牙醫診所執業醫師,執業執照於102年4月2日到期,○君未依規定於執業執照有效期限內辦理更新,且於執照過期後仍在○○牙醫診所執業,惟遲至102年4月18日始辦理換發,案經○○區衛生所移送本局處辦。
 
醫師法第8條第1項規定:「醫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第2項規定:「醫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6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違反者,依同法第27條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八、違反登記事項規定
處分主旨 事實 法令依據
違反醫療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鍰新台幣5萬元整。 查受裁處人○○醫院(負責醫師:○○)申請開業核准登記急性一般病床許可數及開放數為20床,嬰兒床開放數為15床,經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接獲民眾檢舉於101年8月15日實地訪查該院發現當天嬰兒室嬰兒數共有28位,超收嬰兒床數,該局函移本局查處。
醫療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之開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經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違反者,依同法第103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醫療法第15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鍰新台幣5萬元整。 查受裁處人○○○(○○診所負責醫師)開業執照登記門診診療室1間,卻擅自於5樓增設1間門診診療室,與核准登記事項不符,案經本局現場查察發現。
醫療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之開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經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違反者,依同法第103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九、違反病歷記載規定
處分主旨 事實 法令依據
違反醫師法第12條第1項、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29條規定處罰鍰新台幣2萬元整 (一)查受裁處人○○○君為「○○○診所」負責醫師,未製作完整病歷,案經民眾檢舉該診所疑似不當使用管制藥品發現。

 (二)案經本局派員前往查察,並抽閱病患病歷,患者洪○○、林○○102年病歷內容紀錄不全,缺乏病患主訴、檢查項目及結果、診斷或病名、治療、處置或用藥等情形。現場抽查該診所管制藥品使用情形,上述2位病患於102年7月1日有開立管制藥品Fanin使用,但病歷並無記載。

醫師法第12條規定:「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前項病歷,除應於首頁載明病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及住址等基本資料外,其內容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就診日期。二、主訴。三、檢查項目及結果。四、診斷或病名。五、治療、處置或用藥等情形。六、其他應記載事項。病歷由醫師執業之醫療機構依醫療法規定保存。」違反者,依同法第29條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醫師法第12條規定,依同法第29條規定處罰鍰新台幣2萬元整。 查受裁處人○○○為○○診所負責醫師,執行業務未製作及保存病歷,案經民眾向本局檢舉,本局查察發現。
醫師法第12條規定:「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前項病歷,除應於首頁載明病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及住址等基本資料外,其內容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就診日期。二、主訴。三、檢查項目及結果。四、診斷或病名。五、治療、處置或用藥等情形。六、其他應記載事項。病歷由醫師執業之醫療機構依醫療法規定保存。」違反者,依同法第29條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醫療法第67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102條規定處罰鍰新台幣1萬元整。 查受裁處人為○○○(○○○整形外科診所負責醫師) 使用「吉得皮膚冷卻系統」治療仿單外之適應症乙案。案經民眾陳情檢舉,本局查察該診所發現病歷記載不完整,病歷中未有手術麻醉紀錄。
按醫療法第67條規定:「醫療機構應建立清晰、詳實、完整之病歷。前項所稱病歷,應包括下列各款之資料:一、醫師依醫師法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病歷。二、各項檢查、檢驗報告資料。三、其他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紀錄。」違反者,依同法第102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十、容留未具合法醫事人員執行業務
處分主旨 事實 法令依據
違反醫療法第57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103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查受裁處人○○○(為○○診所負責醫師),明知診所行政人員○○○未具藥師資格,仍由該員進行藥物調劑,案經民眾陳情查察發現。
醫療法第57條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聘僱或容留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應由特定醫事人員執行之業務。」,違反者依同法第103條規定,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